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02民初3847号之三
原告:扬州瑞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头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磴口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巴镇永进路。
主要负责人:***。
被告: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扬州瑞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磴口分公司、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扬州瑞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瑞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938元,减半收取为469元,保全费520元,合计989元,由原告扬州瑞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