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磴口县分公司

天津富通光缆技术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磴口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1民初10149号 原告:天津富通光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镇柳口路98号(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基地23号-1)。 法定代表人:华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承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大街7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磴口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巴镇永进路。 负责人:***,经理。 原告天津富通光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通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网络集团公司)、被告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磴口分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磴口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受理。 富通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7560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内蒙古磴口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有关协议管辖的规定,结合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采购合同中有关管辖的约定,本案应由该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内蒙古磴口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本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原告(乙方)与被告内蒙古磴口分公司(甲方)双方于2016年10月27日签订的采购合同中第九条明确约定:若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中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据该约定,本案应由被告内蒙古磴口分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内蒙古磴口分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巴镇永进路,不属于本院的管辖范围。因此,被告内蒙古磴口分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内蒙古磴口县人民法院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内蒙古磴口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崔 蕾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彬睿 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