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美新通用机械有限公司

宁某某源矿山物资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1民辖终1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源矿山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福州北街新海公寓第22幢320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北路9号。
原审被告:***,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303号11楼4**42号。
原审被告:山西美新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市经济开发区实验中学东侧。
法定代表人:牛旭崑,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宁***源矿山物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美新通用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7民初10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宁***源矿山物资有限公司称,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其住所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中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被告之一的***住所地在太原市杏岭区辖区内,故本案被上诉人***向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剑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陈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