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美新通用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美新通用机械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晋0107民初2367号 原告***,1988年5月28日。 被告山西美新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市经济开发区实验中学东侧。 法定代表人:牛旭崑,总经理。 被告***,太原市矿山机器厂科技发展经营部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西美新通用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45元,予以免收。 代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