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京0116执144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晨吉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北街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梭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梭草村。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晨吉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梭草村村民委员会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5)怀民初字第37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梭草村村民委员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北京华晨吉光科技有限公司373860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华晨吉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梭草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梭草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2017年10月16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华晨吉光科技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梭草村村民委员会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华晨吉光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梭草村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梭草村村民委员会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淼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