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鄂0381执630号
申请人**、被执行人丹江口市金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徐彬:
**与丹江口市金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徐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03民终2724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3万元、案件受理费1450元、保全费1170元及执行费1889元。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丹江口市金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已自动履行了标的款及各项费用共计134509元。现该案己执行完毕,应予结案。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