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江口市丹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丹江口市金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303执93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丹江口市金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均一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丹江口市金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丹江金鹰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省工建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丹江金鹰建筑公司依据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中民一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6日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丹江金鹰建筑公司申请执行事项为:一、省工建一公司向丹江金鹰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25335046.88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省工建一公司向丹江金鹰建筑公司支付损失116400元;三、丹江金鹰建筑公司在25335046.88元范围内对省工建一公司“办公、住宅楼”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四、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五、负担案件受理费164353元、执行费93016元。2017年12月5日,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3执21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将上述执行案件指定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省工建一公司未履行上述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2018年10月1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丹江金鹰建筑公司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 2、2018年10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省工建一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省工建一公司未实际履行。 3、2018年10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省工建一公司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省工建一公司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 4、2017年9月13日,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3执21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省工建一公司开发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区花果路省××一公司综合楼在建工程及被执行人省工建一公司位于湖北省××××区花果路使用权面积3080.3平方米的土地。2018年4月4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委托湖北日晟行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了现状评估。2018年7月13日,湖北日晟行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该房地产市场价值总价为3502.5万元。2019年9月3日,湖北日晟行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向本院来函,省工建一公司“办公、住宅楼”18-25层经评估总价值为935.27万元。 5、2019年2月1日,本院发布拍卖公告,定于2019年4月8日9时0分至2019年4月9日9时0分,在淘宝网上拍卖位于湖北省十堰市××区花果路省××一公司综合楼进行现状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十堰市国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2011-19号,建筑面积为:16564.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主体已经完成,但尚未完全竣工)。第一次拍卖以评估价3502.5万元作为保留价,土地出让金、后续产权等手续的办理及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此次拍卖因无人竞拍而流拍。2019年6月5日,本院发布第二次拍卖公告,定于2019年8月5日9时0分至2019年8月6日9时0分对上述财产在淘宝网上降价1%即以3467.475万元作为保留价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因无人竞拍而再次流拍。2019年8月20日,申请执行人金鹰公司同意以第二次流拍价3467.475万元接受上述房屋。 6、2019年9月29日,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将被执行人省工建一公司位于湖北省××××区花果路“办公、住宅楼”(建筑面积为:16564.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主体已经完成,但尚未完全竣工)负1层至17层(含17层)作价2541.5577万元,现状交付申请执行人丹江金鹰建筑公司抵偿被执行人省工建一公司所欠债务(上述房屋18层以上被其他案件查封,现其他案件的部分当事人已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该异议正在审查中)。 7、2018年10月31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省工建一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2019年11月20日,本院第二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省工建一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股票等财产,省工建一公司名下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省工建一公司名下财产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丹江金鹰建筑公司。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省工建一公司的上述房屋18层以上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暂不能处置。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丹江金鹰建筑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暂无法进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属于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喻 平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