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江口市丹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丹江口市金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381执9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2年5月6日,汉族。 被执行人:丹江口市金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均州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18222025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丹江口市金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对案件的履行达成一致意见,但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7)鄂0381民初27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冯 伟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