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民初21340号
原告:上海原道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新崇中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70235666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汉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朗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江南大道1333弄11号楼3561室(临港长兴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708137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原道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朗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原道生态园林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原告的工程尾款248286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7567.55元,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利息18030.74元。后原告上海原道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工程尾款人民币10000元。原告上海原道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原道生态园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原道生态园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原道生态园林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上海原道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已预缴5408.26元,余额5383.26元由本院予以清退。
审判员 廖 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