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05民初569号
原告:上海原道生态园林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原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新崇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7023566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省淮南市市政园林管理处,住,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区洞山中路财金大厦**/div>
负责人:**,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原道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淮南市市政园林管理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原道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原道生态园林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原道生态园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原道生态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