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粤1973财保1935号
申请人东莞市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广东路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三中汉邦电子有限公司价值3988933.33元的财产,并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投保了责任范围在3988933.33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东莞市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路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三中汉邦电子有限公司价值3988933.33元的财产。本案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东莞市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