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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天津星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津0110民初621号 原告:天津***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566145049M),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华纳景湖花园景湖科技园1号楼1-107-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兴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星月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759739358),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商务区月亮岛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天津星月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月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星月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于2018年6月1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5029800元;3.请求判令星月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029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8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星月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公司与星月公司于2018年6月18日签订天津响螺湾月亮岛CBD商务中心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担设计及项目现场全过程技术服务工作,合同签订后,***公司按星月公司提供的设计任务进行设计,并按工作进度向星月公司交付了设计成果和相关图纸,星月公司均已确认签收,后星月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公司认为星月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依照合同约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星月公司支付设计费用及违约金,故成讼。 星月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拟证明双方存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2.签收单4张,确认通知函2张,拟证明星月公司认可***公司提交的设计方案并通知***公司进行下一步的建筑工程方案深化设计;3.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出具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示审批单、响螺湾月亮岛项目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公示、网站页面截图,拟证明***公司提交给星月公司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得到相关部门审查通过并经过公示;4.证人**的当庭证言,拟证明星月公司授权**代表星月公司把关并签收***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司的设计成果已经完成并得到星月公司认可;5.证人粱曦予的当庭证言,拟证明***公司的设计方案得到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并经过公示。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效力均予认可。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过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公司与星月公司就***公司承担天津响锣湾月亮岛CBD商务中心项目工程的设计及项目实施现场全过程技术服务工作达成初步意向。2017年9月20日,***公司向星月公司提交“月亮岛项目概念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设计成果A3文本6套及PDF电子文档,粱曦予代表星月公司签署签收单。2017年12月20日,**代表星月公司向***公司签署确认通知函,同意***公司以2017年10月29日提交的概念方案(修改后汇报通过最终版)进行建筑方案的深化设计,在此基础上,***公司(设计人、乙方)与星月公司(委托人、甲方)于2018年6月18日签署《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由***公司承担星月公司的天津响锣湾月亮岛CBD商务中心项目工程的设计及项目实施现场全过程技术服务工作,合同总价款为11454000元;合同第三章第3.2条约定,甲方按乙方工作进度支付设计费,次序为:规划方案得到相关规划部门通过后的3个工作日第一次付费,支付比例为总合同费用(含现场设计代表服务费)的15%,金额为1718100元;乙方提交规划总图,建筑方案设计成果报规划等相关部门,审查通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第二次付费,支付比例为总设计费的5%,金额为473100元;乙方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等相关部门,审查部门公示并通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第三次付费,支付比例为总设计费的10%,金额为946200元;乙方提交全部建筑施工图设计成果,十五个工作日内第四次付费,支付比例为总设计费的20%,金额为1892400元。第五次至第十一次付费均约定了不同的条件。合同第5.1.5条约定,甲方应按本协议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乙方及时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6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立即付清所欠费用。合同附件一中约定星月公司总经理**在“商务”范围内有签字权、前期部粱曦予在“成果提交”范围内有签字权。 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提供设计服务。2018年9月10日,粱曦予签署签收单,认可收到***公司提交的月亮岛项目公示规划总平面图8套及DWG电子文档。2018年10月10日,粱曦予签署签收单,确认收到***公司提交的月亮岛项目建筑方案设计成果本册8套及PDF电子文档。2018年11月10日,**向***公司发出确认通知函,告知***公司“于2018年11月经与开发区相关各部门政府汇报的建筑方案设计成果,进行施工图设计,项目计划2019年3月全面施工建设。请贵司加班加点按时完成施工图设计。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2019年6月15日,**向签署签收单,认可收到***公司提交的月亮岛项目的施工图设计蓝图6份及DWG文档。 另查,***公司向星月公司提交的响锣湾月亮岛项目建设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得到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审批并公示,公示时间为2018年9月14日至2018年9月25日。公示结果为网站及现场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司与星月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真实有效。***公司与星月公司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结合***公司提交的签收单、确认通知函、公示审批单等证据,以及证人粱曦予、**的证人证言,可以认定***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向星月公司提交了全部建筑施工图设计成果,完成了一定的工作进度,并得到了星月公司的认可。合同中约定的前四次付款条件已将成就,星月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支付前四次的设计费共计5029800元,现星月公司已经逾期支付***公司设计费超过60天以上,***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时间为星月公司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即2021年6月12日。***公司主张的违约金符合双方约定,故本院***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天津***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星月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于2021年6月12日解除; 二、被告天津星月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5029800元; 三、被告天津星月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7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50298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一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5005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星月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傅 郁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于 萍 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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