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执130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华纳景湖花园景湖科技园1号楼1-101-06室,组织机构代码:566xxx4-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莱芜市军英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莱城工业园(口镇东街)。组织机构代码:554xxx06-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芜市军英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案,莱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案字第07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执行。
经查,本案执行标的为807409.07元,被执行人莱芜市军英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且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为便于案件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邢攸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