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上和泵业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屯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上和泵业有限责任公司、屯留县勤和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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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晋0424民初469号

原告山西屯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屯留农商行),住所地屯留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西上和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和泵业公司),住所地屯留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屯留县勤和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和农业公司),住所地屯留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1年5月13日生,汉族,屯留县。

被告***,女,1969年5月12日生,屯留县李高乡王公庄。

被告***,女,1973年4月30日生,汉族,住长治市。

被告***,男,1984年11月20日生,屯留县。

原告屯留农商行与被告上和泵业公司、勤和农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屯留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偿还贷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631450元以及2018年3月31日至付清全部款项时的利息;2、依法判令各被告在其担保范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5年7月10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授信合同》、《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授信合同约定:授信额度600万元,使用期限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12月29日。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600万元,贷款用途购买原材料(续贷),贷款期限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12月29日,年利率9.00%,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同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被告三、四、五分别写下了担保承诺书,也是对第一被告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随后原告如约向第一被告提供了借款,现还款期限已过,目前尚欠本金600万元及利息631450元,原告多次索要借款本息,各被告仍没有还款的意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地址经多次邮寄送达不能合法投递,经法院查证亦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相关手续无法合法送达,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西屯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58220元,退还原告山西屯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