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上和泵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山西上和泵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424执字第9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屯留县河神庙乡东阳村人,农民,住本村。
被执行人山西上和泵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厂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屯民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7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山西上和泵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等同于执行标的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山西上和泵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山西上和泵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山西上和泵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