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上和泵业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上和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长子县水利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428民初358号
原告:山西上和泵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长治市屯留区麟绛镇堰漕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屯留区麟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子县水利局。
住所地:长子县南大街***号。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超,山西三晋(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上和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子县水利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山西上和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上和泵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5元,由原告山西上和泵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