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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嘉黎县麦地卡乡帕热村村民委员会与那曲县达萨乡那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嘉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621民初20号 原告: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嘉黎县麦地卡乡帕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藏嘉黎县。 法定代表人:来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那曲县达萨乡那***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那曲县。 法定代表人:扎西,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藏自治区××县达萨乡那***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嘉黎县麦地卡乡帕热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嘉黎县麦地卡乡帕热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嘉黎县麦地卡乡帕热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朗  珍 审 判 员 尼玛** 人民陪审员 次仁顿珠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美朵拉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