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尼区达萨乡白玛琼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那曲富强预制厂与那曲县达萨乡那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藏0602执236号 申请执行人:那曲富强预制厂,住所地那曲县 经营者:***,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那曲市那曲县。 被执行人:那曲县达萨乡那***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那曲县。 法定代表人:扎西,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那曲富强预制厂与被执行人那曲县达萨乡那***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藏2421民初701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4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 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向本院报告个人财产。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储蓄、存款、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收益类保险、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公司注册登记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协议:一、由被执行人那曲县达萨乡那***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那曲富强预制厂支付26426元;二、由被执行人那曲县达萨乡那***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那曲富强预制厂支付26426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藏0602执236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卫  东 审  判  员   次*** 审  判  员   拉巴次仁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洛桑顿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