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执157号
被执行人:珠海市新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天生河旧水闸旁办公室***一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201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珠海市新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74.23元。因上述被执行人未缴纳该款,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由于广州海事法院为一审法院,为方便执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本案指定广州海事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珠海市新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事项,指定广州海事法院执行。
二、执行款项按照本院相应交费通知的指引缴入省财政非税系统账户。
三、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海事法院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