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72执2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仕泰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骏鸿花园********。
被执行人:珠海市新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天生河旧水闸旁办公室宿舍楼**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仕泰海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市新力***工程有限公司海上打捞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9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向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共计人民币186717.65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70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珠海市新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询工商、银行、房管和车辆等相关单位和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影响债务履行的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72执213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林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