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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民终6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6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中和阗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乌鲁木齐北路商业楼S3栋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01MA77KMUN4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疆中和阗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人民法院(2022)新3225民初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对**出具的结算单不予认定,又确认**与**之间系雇佣关系并确认劳务费,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人民法院(2022)新3225民初5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6.7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喆 审判员 吴     东     冬 审判员 ***阿卜拉·***托合提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白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