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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中和阗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3222执10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5月8日出生,住所地新疆和田市。 被执行人:新疆中和阗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中和阗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3222民初24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被申请人新疆中和阗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劳务费76155.29元,违约金5864元,诉讼费925.24元,保全费30元,合计:82974.53元。因被执行人新疆中和阗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新疆中和阗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没有银行存款(先前有多条冻结信息,属系列案件),但有车牌号为×××的别克牌、×××的别克牌、×××的别克牌、×××的思威牌等车辆。 三、法院2022年6月1日依职权作出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令。 四、本院于2022年4月-2023年1月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并太大变化。 五、2022年9月6日委托和田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2023年1月14日执行人员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电话终本约谈。 七、法院2023年1月14日依职权将新疆中和阗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2023年1月14日委托和田市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新疆中和阗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别克牌汽车一辆。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其申请执行人**没有任何异议,且不能提供新的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中和阗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疆中和阗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3222民初2499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国   兴 审判员 ***·***尔荪 审判员 **日斯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绕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