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民终4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3年2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如则**提·努尔**提,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原审第三人:新疆中和阗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01MA77KMUN4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如则**提·努尔**提,原审第三人新疆中和阗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2022)新3222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其与***之间的纠纷另行起诉解决,待***支付租赁费后将如则**提·努尔**提的款项一次性付清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33元,减半收取91.67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热 依 汗 古 力 · 吐 尔 洪
审判员 **提阿卜拉·***托合提
审判员 吴 东 冬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黄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