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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则**提·努尔**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民终4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3年2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如则**提·努尔**提,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原审第三人:新疆中和阗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01MA77KMUN4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如则**提·努尔**提,原审第三人新疆中和阗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2022)新3222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其与***之间的纠纷另行起诉解决,待***支付租赁费后将如则**提·努尔**提的款项一次性付清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33元,减半收取91.67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热 依 汗 古 力 · 吐 尔 洪 审判员 **提阿卜拉·***托合提 审判员 吴     东     冬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黄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