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三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安徽深海架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华、安徽三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3民初2809-1号
安徽深海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杨河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726292238。
法定代表人:许光亚,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聿旭,安徽承义(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明娟,安徽承义(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肖光扬,男,汉族,1973年11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金寨县吴家店镇古堂村大湾组。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7311133677。
江**,男,汉族,1973年3月11日出生,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马衙街道办事处金山村红旗组8号。公民身份号码342901197303113414。
安徽三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泾川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75296710X6。
安徽深海架业有限公司诉肖光扬、江**、安徽三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2021)皖0223民初280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肖光扬、江**、安徽三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66万元范围予以保全,期限1年。现案件已审结,安徽深海架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肖光扬、江**、安徽三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本案查封应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肖光扬、江**、安徽三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在人民币660000元范围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汪世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若浴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