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823民初1586号
原告:***,男,196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三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泾川镇泾川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安徽三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按25%收取计10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 佩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马 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