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德诚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澳睿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德诚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68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澳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颍川大道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龚军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菅中战,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超,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德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展示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国敬,男,1969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再审申请人河南澳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睿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德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诚公司)、郭国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0民终1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澳睿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根本不属于重复起诉。另一个案件中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索要发票和要求被申请人交付竣工验收资料,本此起诉是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因不能开具发票而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至于索要竣工验收资料,另案判决只是认为申请人因没有提交被申请人应交付的竣工验收资料详细清单,故无法支持,再审时申请人虽提交了详细竣工验收清单,但根据二审、再审不增加诉讼程序的规定,另案再审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但并不等于申请人不能就索要竣工验收资料另行提起诉讼。综上,申请人本案诉讼请求与另一案并非“一事”,一审长葛市法院应当实体审理而未审理裁定驳回起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不严格按照法律办案,不顾客观事实,裁定驳回申请人上诉,维持原裁定是均错误。综上,澳睿公司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澳睿公司曾作为原告,以德诚公司、郭国敬为被告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诉,并要求德诚公司支付澳睿公司逾期竣工违约损失795万、交付地下人防工程验收备案所需相关材料,依法履行竣工验收义务、交付已支付工程款的合法税务发票、承担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177846元和案件诉讼费。该案经过一二审生效后,澳睿公司申请再审,我院(2019)豫民申690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其再审申请。本案中澳睿公司再次作为原告,针对德诚公司、郭国敬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诉,虽然提出诉讼请求的表述与前诉不同,但是与上述另一案基于同一请求权基础,且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本案实质诉讼请求已包含在前诉的裁判结果之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重复起诉应同时满足三项条件:第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第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第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因此,原审认定澳睿公司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澳睿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澳睿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 娟
审判员 于跃辉
审判员 范书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和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