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德诚建设有限公司

郑州盛名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南德诚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民终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盛名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振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营周,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德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锋,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军,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睢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睢县。
法定代表人:王静洲,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强,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河南省睢县。
法定代表人:赵海生,该局局长。
上诉人郑州盛名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名劳务公司)因与上诉人河南德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诚建设公司)、被上诉人睢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睢县集聚区管委会)、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睢县人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盛名劳务公司及德诚建设公司均不服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2021)豫1422民初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遗漏诉讼请求,且案件部分事实认定不清。同时,对于质保金部分,各方无异议,本院另行判决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2021)豫1422民初3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本案对于郑州盛名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诉请的工程款及窝工损失部分发回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郑州盛名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受理费9787元、河南德诚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65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吴 峰
审判员 白中哲
审判员 段智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