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23民初6427号
原告:康玉会,男,1969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被告:鲁山鸿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鲁山县墨公路中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074236956B。
法定代表人:吕跃伟。
被告:河南德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展示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88189648D。
法定代表人:王磊。
被告:黄士银,男,1984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苏运友,男,1963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黄建,男,1989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告康玉会与被告鲁山鸿尧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德诚建设有限公司、黄士银、苏运友、黄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康玉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康玉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志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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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张霖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