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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60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6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国,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兴林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盼盼,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会军,河南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8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秦利民,男,1966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喜峰,男,1981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建设有限公司、***、秦利民、杨喜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7民终1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慧娟
审 判 员 陈红云
审 判 员 戚寒箫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程保华
书 记 员 帖海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