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29民初3419号
原告:伊川县集聚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产业集聚区东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690557972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6年2月13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兴林路东段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88189648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伊川县集聚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伊川县集聚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伊川县集聚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伊川县集聚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636元,减半收取15318元,由原告伊川县集聚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