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德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鲁山鸿尧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德诚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423民初4014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0月5日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山鸿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墨公路中段路东(鸿尧御园3号商铺3-9)。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德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展示中心。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锋,河南容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告**与被告鲁山鸿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尧公司)、被告河南德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诚公司)、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欠款255920元;2、由四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原告到被告德诚公司承建的鲁山鸿尧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鲁山鸿尧御园工程二期项目15#6层、16-18层、16#16-18层、17#楼11层工地从事钢筋工。2017年5月、11月,上述劳务活动相继完工,但被告方未足额支付原告相应的劳务款。2017年5月24日、2017年11月16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方通知原告结算,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劳务款255920元,被告苏运友于当日向原告出具结账单但未支付任何款项。被告鸿尧公司所开发的工程部分包给了德诚公司,德诚公司又将工程分包给了没有资质的***、***具体实际施工。鸿尧公司、德诚公司把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对原告的工资款承担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劳务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中,原告提交的收据、证明等仅能证明其工作量,没有单位工作量的确认价格,导致所诉劳务款金额不能确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具体,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待其明确诉讼请求后可另行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闯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单聪钰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