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福潞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喜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江西省福潞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124民初115号
申请人南京喜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省福潞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喜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福潞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1万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南京喜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喜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福潞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志萍
书记员  刘朝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