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民初8342号
申请人:山东夯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傅家镇双杨管区淄河大道中国财富陶瓷城E4-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10MA3WJN8E31。
法定代表人:王永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大连博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街道由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7969324863。
法定代表人:王海山。
被申请人:中博(辽宁)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石城乡光明村大房身屯(政府办公楼2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MA10CTE45U。
法定代表人:朱铭。
被申请人:河南山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淮阳路北段108号朱寨社区商务楼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MA0U9U4N9A。
法定代表人:夏云栋。
被申请人:若禾科技发展(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开发区白石湾15栋-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669237114L。
法定代表人:金源。
被申请人:广东兴发铝业(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沁北工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555702508C。
法定代表人:廖佩坤。
被申请人:江西省福潞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凯旋城2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767048536B。
法定代表人:夏菁潞。
被申请人:沁阳市卓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覃怀街道吉星街南五排0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MA44DNEU6C。
法定代表人:崔杰。
原告山东夯基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博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博(辽宁)安防设备有限公司、河南山禹建材有限公司、若禾科技发展(大连)有限公司、广东兴发铝业(河南)有限公司、江西省福潞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沁阳市卓雅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夯基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博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博(辽宁)安防设备有限公司、河南山禹建材有限公司、若禾科技发展(大连)有限公司、广东兴发铝业(河南)有限公司、江西省福潞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沁阳市卓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提交了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夯基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博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博(辽宁)安防设备有限公司、河南山禹建材有限公司、若禾科技发展(大连)有限公司、广东兴发铝业(河南)有限公司、江西省福潞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沁阳市卓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秀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