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1182执55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天地宏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淮河大道中段科技企业孵化器大楼三楼1-105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NDD1JXF。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福潞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凯旋城2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767048536B。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天地宏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福潞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江西省福潞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因本案当事人达成私下和解,申请执行人安徽天地宏宇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徽天地宏宇商贸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皖1182执5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