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福潞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云南交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福潞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3301民初608号之一 原告:云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延长线90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交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东侧德润春城花园朗悦湾小区5号楼26层26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省福潞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凯旋城27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交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福潞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云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云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92.00元,减半收取计6,546.00元,由原告云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