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军航电力有限公司

宁夏军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202执5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军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尉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宁夏军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尉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宁0202民初31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313254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3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尉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的位××区不动产,因上述房产已被其他法院另案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本院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信息、车辆管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协执单位反馈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上述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通过上述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与申请人谈话书面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宁0202执5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