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宁0104执保121号
宁***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宁***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军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财保5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宁0104财保5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宁夏军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9769.08元财产,并冻结周才明名下辉腾牌宁AXXX**车辆车户,期限为二年。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执行保全,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人宁***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军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财保5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