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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干、**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003民初1456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2月19日生,现住辽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干,男,汉族,1964年5月23日出生,现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男,汉族,1968年2月11日出生,现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 被告: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西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9095650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3年8月4日生,现住吉林省农安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辽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纬四路南、经二路西(芳烃及化纤原料基地20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696150874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7年8月9日生,现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1年8月16日生,现住沈阳市皇姑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旭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朝华大厦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789392733C。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河北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干、**、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辽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天津市旭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2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20元,已减半收取3760元,返还诉讼费3735元,剩余25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 英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韩 旭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