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执68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旭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向阳三号路时尚花园8-4-4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蓝光小站文旅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工业区六号路17号449-7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西区)**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金湛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工华道壹号D座2门11层K28。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安技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蓝光和骏小站文旅娱乐发展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金湛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控、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