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502执31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星际元会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国智恒北斗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信阳市南湾湖风景管理区南湾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北京星际元会展有限公司与河南国智恒北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豫1502民初6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国智恒北斗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北京星际元会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国智恒北斗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于2021年2月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于2021年2月26日,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三、于2021年3月22日,到被执行人河南国智恒北斗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信阳市南湾湖风景管理区南湾街道办事处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
四、于2021年2月12日,到信阳房产管理中心、信阳市公积金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河南国智恒北斗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房产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五、于2021年6月3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国智恒北斗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北京星际元会展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向申请人释明可以使用律师调查的权利。
本案执行标的为135.38406万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00元整,**135.38406万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詹 昱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