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城市设施建设维护有限责任公司

***、湘潭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民终21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子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人民路235号。 法定代表人:方证湘,系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团山铺街8号办公楼(岳塘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湘潭市公路养护中心(原称“湘潭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建设北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湘潭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双马镇芙蓉东路18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湘潭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湘潭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湘潭市公路养护中心(原称“湘潭市公路管理局”)、原审第三人湘潭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4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新的证据,关于案涉路段护栏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以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有待进一步查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4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唐 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游 欢 书 记 员 陈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