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湘潭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304民初3690号之二
原告:湘潭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双马镇芙蓉东路**附**。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欧阳延安,湖南唯楚(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区开发***三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湘潭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维护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潭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维护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20元,减半收取计76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10元,由原告湘潭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维护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江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唐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