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城市设施建设维护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湘潭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304执保551号 申请人:湘潭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湘潭市岳塘区双马镇芙蓉东路**附**。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欧阳延安,湖南唯楚(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长沙高新区开发***三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湘潭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湘潭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湘潭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PZPP20430104130000000129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湘潭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湘潭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维护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 助理  李 慧 代理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