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力电力承装有限公司

浙江永泉丝绸印染有限公司与***、***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民辖终14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永泉丝绸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天目山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
原审第三人:浙江恒力电力承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狗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永泉丝绸印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浙江恒力电力承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2015)杭临民初字第25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杭州临安天目丝绸印染厂与浙江恒力电力承装有限公司之间原系债权债务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且经债权转让后,***对原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并不知晓,该约定不能约束***,故当事人之间仅存在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应当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2015)杭临民初字第250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依据浙江永泉丝绸印染有限公司的诉请并结合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因此,按照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工程地点为浙江省临安市,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亦无不当。综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为民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秦海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