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力电力承装有限公司

浙江恒力电力承装有限公司、浙江龙港坚果炒货食品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85执295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恒力电力承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万马路269号,组织机构代码:728895847。

法定代表人韦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龙港坚果炒货食品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龙岗镇龙岗镇兴龙村,组织机构代码:566059888。

法定代表人郑淳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恒力电力承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龙港坚果炒货食品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85民初29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龙港坚果炒货食品城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恒力电力承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龙港坚果炒货食品城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恒力电力承装有限公司工程款586732元、支付利息11041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浙江龙港坚果炒货食品城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相关义务告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龙港坚果炒货食品城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龙港坚果炒货食品城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龙港坚果炒货食品城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到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对被执行人浙江龙港坚果炒货食品城开发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浙江龙港坚果炒货食品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浙江龙港坚果炒货食品城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A×××××、浙A×××××的小型客车由(2018)浙0185执3956号一案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本院(2017)浙0185执1325号一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龙港坚果炒货食品城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申请执行人浙江恒力电力承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暂不处置被执行人浙江龙港坚果炒货食品城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龙港坚果炒货食品城开发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龙港坚果炒货食品城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85执29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公 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煌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