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力电力承装有限公司

杭州荣尚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恒力电力承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浙01民终117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荣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大园路958号科创大楼B座83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MA2GLWJLX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恒力电力承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万马路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288958478。 法定代表人:何可人。 上诉人杭州荣尚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恒力电力承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2023)浙0112民初2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查,杭州荣尚置业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于2023年11月13日向杭州荣尚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杭州荣尚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杭州荣尚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也未申请减少、缓交或者免交上诉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杭州荣尚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艳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