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51民初9169号
原告:尤校进,男,1964年11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现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坤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罗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堡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尤校进与被告上海罗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2019年11月12日,原告尤校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尤校进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尤校进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5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76元,由原告尤校进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倪佳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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