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巨人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吴江市巨人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织造(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吴江市巨人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织造(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0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执字第00157号
原告吴江市巨人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织造(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吴江市巨人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织造(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人民法院(2015)***民初字第01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织造(苏州)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吴江市巨人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45万元,由原告自愿放弃10万元,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款项为235万元,由被告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5日,于每月的15日前向原告方支付工程款20万元,2016年4月15日前向原告方支付工程款15万元;二、如被告未能近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自被告逾期之日起,就未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00元,由被告***织造(苏州)有限公司负担,于2015年5月15日前直接支付原告吴江市巨人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原告预交的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因***织造(苏州)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江市巨人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363200元,执行费26032元。同日,本案即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以上材料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向***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织造(苏州)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发现被执行人***织造(苏州)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为苏E×××××的汽车,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但未能获知该车下落,实际上无法处置;发现被执行人***织造(苏州)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黎里镇汤角村的房地产,本院因他案已对上述房地产进行了查封,因他案正在评估拍卖程序中,***织造(苏州)有限公司涉案众多,在涉案企业财产处理完毕统一分配前,不宜处置。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不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本院将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效执行线索或待被执行人***织造(苏州)有限公司已发现的财产处置完毕后可再申请恢复执行统一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有效执行线索。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织造(苏州)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发现被执行人***织造(苏州)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为苏E×××××的汽车,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但未能获知该车下落,实际上无法处置;发现被执行人***织造(苏州)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黎里镇汤角村的房地产,本院因他案已对上述房地产进行了查封,因他案正在评估拍卖程序中,因***织造(苏州)有限公司涉案众多,在涉案企业财产处理完毕统一分配前,不宜处置。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不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本院将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效执行线索或待被执行人***织造(苏州)有限公司已发现的财产处置完毕后可再申请恢复执行统一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有效执行线索。现法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民初字第0178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管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