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巨人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吴江市巨人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印九成、黄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09执10500号
申请执行人吴江市巨人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金小平。
被执行人印九成,男,1963年5月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被执行人**,女,1964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吴江市巨人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印九成、黄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民初48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印九成、**应支付原告吴江市巨人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装修款650000元,两被告从2017年5月起至2018年8月止,于每月28日前支付原告40000元,于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二、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三、若被告有任一期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有权将未至期款项提前至与逾期款项连同违约金(违约金按全部未付款项的15%计算)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原、被告双方今后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五、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生效。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6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0276元,由两被告负担,两被告于2018年9月30日前直接交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江市巨人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42776元,申请执行费8828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7年12月2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各被执行人均未按期履行;
2、2017年12月2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且大多数已处于冻结状态,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印九成名下位于苏州市××区××新村房地产[所有权证号:盛泽02004734、土地证号:***(2001)字第2047123号],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2018年5月4日,双方当事人到庭协商未果;
4、2018年8月9日,双方当事人再次到庭协商。双方当事人协商以未履行部分560276元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印九成、***2018年8月份开始,每个月月底前给付申请人1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款物双方当事人自行交接;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则就未履行部分承担15%违约金;三、执行费882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四、以上协议一经履行,双方无任何纠葛,本案执行完毕;
5、因上述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本次执行程序期间无法全额履行。申请人亦对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表示认可,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就未履行部分申请恢复执行。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执行笔录、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于案件和解履行期限较长,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无法全额履行,故本院将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吴江市巨人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亦对被执行人目前履行能力表示认可,同意法院终结执行。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民初4863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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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健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