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巨人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吴江市巨人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吴江宏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09执4713号
申请执行人吴江市巨人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吴江市巨人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江宏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民终25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维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民初143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二、撤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民初1437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吴江市巨人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装修款3236734.93元范围内以广汽本田吴江宏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汽车展示厅、维修车间装饰装修优先拍卖或变卖所得优先受偿。二审案件受理费32694元,由吴江宏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769721.93元,申请执行费40097元。本院于同日正式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5月10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立案前询问接待,询问其是否知晓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2、2018年6月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失信告知书、限制消费告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3、2018年5月30日,2018年8月2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大额银行存款。
4、本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各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如下:被执行人吴江宏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东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上述土地在本院(2018)苏0509执773号案件中拍卖,本院将在拍卖完毕后参与分配。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等规定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得知执行情况后表示无法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相关协助单位的查询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除上述房产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民终258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唐韧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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